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9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益华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788425001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000016810
法定代表人:蔡彩颜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岭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氨氮浓度为16.9mg/L,总磷浓度为1.57×103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906001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