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11号
当事人: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0000317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17675219C
法定代表人:杨炳灿
地址: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1号之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以及车辆年审上传资料截图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