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12号
当事人: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04000332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5524204T
法定代表人:庾永曦
地址: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路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闲置停用废水治理设施,集水池部分生产废水溢出流入下水道。经采集水样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968mg/L、氨氮浓度为12.4mg/L、磷酸盐浓度为2.28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5)第J0727003号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废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