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13号
当事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
地址: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壹号”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及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