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34号
当事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061665
法定代表人:崔浩江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健威广场建筑工地,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25日晚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相关视频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