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17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鸿盛皮革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23828661X
法定代表人:黎卓洪
地址: 江门市荷塘镇康溪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二车间部分生产工艺废水通过雨水渠直接向外排放,存在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