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5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二联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3000030487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剑萍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红砖生产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红砖生产项目的生产。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