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55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二联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3000030487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剑萍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3.00×103 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121900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