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58号
当事人:江门百得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594075148F
法定代表人:丁勇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龙榜工业区(杜阮镇龙榜村黄坭坎地段)3号厂房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拆除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堆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