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0号
当事人:江门市景诚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296767XT
法人代表:何桂凤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青澜路2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没有按照安全分类存放的规定,将含铜污泥与污泥压滤机、空石灰袋、推车等堆放在一起。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分类存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