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31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杜阮健发皮革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112105027
投资人:赵河发
地址:江门市杜阮镇双楼管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CODcr浓度为614mg/L、氨氮浓度为69.2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此,我局于2016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6]9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为13.0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即存在被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环改字[2016]93号)及其送达回执、《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0928001号、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废水治理设施改造,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