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6]第122号
当事人:中远(江门)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08140316A
法定代表人:陈大龙
地址:江门市高沙中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督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的厂界环境噪声为5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的夜间排放标准50dB(A)。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6)第J112400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