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45 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金丰灯饰玻璃厂
工商执照注册码:440703000099989
投资人:朱新坚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李家坦地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28日,我局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燃气玻璃窑炉排气筒外排废气的氮氧化物浓度为944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22800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