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83号
当事人:广东润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2067478W
法定代表人:黄聪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518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2日、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建设的江门市蓬江区碧桂园滨江壹号建筑工地(范罗冈滨江校区西侧)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