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98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二联建材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703000030487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剑萍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迳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的调药罐里没有药剂,配套的喷淋装置没有运行,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