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19号
当事人:江门市外海仕春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7080355912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地址:江门市外海镇大草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二氧化氯浓度为4.90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表2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424001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