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25号
当事人:东望洋(江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58474829XE
法人代表:甄瑞权
地址: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金桐路4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6日,省督查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分析,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CODcr浓度为756 mg/L、氨氮浓度为20.6 mg/L、磷酸盐浓度为0.85 mg/L,均超过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里要求执行的《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627002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