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34号
当事人:江门市鸿荣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553676844H
法人代表:陈峰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路17号(自编A1)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7日,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94.6 mg/L,总铜浓度最高为0.953mg/L,超过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两者较严的排放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707001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