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37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益华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6788425001
法人代表:蔡彩颜
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岭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20日,省环保厅督查组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