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63号
当事人:江门高新华众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0742987609W
法人代表:廖霞荣
地址: 江门市科苑路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设备虽已完成安装但一直未能通过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线监控设备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比对验收,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在线监测数据。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