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66号
当事人: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9183566X
法人代表:刘伟辉
地址:江门市荷塘镇南格工业区A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4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配套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正在进行升级改造,废气处理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相符,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4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配套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建设,并于15日内恢复原状。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