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环改[2017]第169号
当事人:梁育科
身份证号码:省略
地址:省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703刑初480号,法院判决你非法处理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环境犯罪行为已成立,现扣押存放于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内的53490千克涉案危险废物仍未处置。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703刑初480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上述53490千克涉案危险废物。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我局将指定有质资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将由你来承担。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