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办函〔2021〕131号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为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调整“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涉及“两高”行业且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管理,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和省如有进一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
1、严格环评把关。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环评,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一是环评审批要求。“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二是规划布点要求。石化、煤电、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化工等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三是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四是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要对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工、水泥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实施台账管理。各市(区)要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定期更新,情况变动及时与我局沟通。我局将每季度进行统筹调度,并将“两高”项目台账管理纳入季度督导工作内容。
3、加强部门沟通。各市(区)分局要加强与发改、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做好沟通对接,对涉及“两高”行业的园区发展规划进行提前谋划,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评中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内容。
4、优化项目服务。对投资大、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各市(区)分局要提前介入,在严格把关的同时做好服务和指导,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讲和解读。
三、强化“两高”项目监管执法
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2021年以来批复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组织对已开工在建、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核查,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并责令企业按要求整改。
严格“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现状、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等。加强对审批、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2.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函〔2021〕392号)
3.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