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深圳市江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页岩标砖6700万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公司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根据《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要求,项目二氧化硫应执行“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 150 mg/m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遗漏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控制要求。
2、烟气量未说明含氧量情况,未进行达标分析;
3、根据扩建前后原材料用量及窑炉尺寸,项目产品方案与材料用量、窑炉尺寸的匹配性严重不足,实际产能会远大于报告表所述的6300万标准砖/年;
4、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未统计分析氟化物1小时平均浓度。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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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