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张家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主持编制的《江门市泰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电子胶粘剂(有机硅)、3000吨新能源胶粘剂(聚氨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现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详见附件)。
你主持编制的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地下水预测不符合导则要求。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三级,报告中未对项目所在场地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和描述,直接采用自定义法将地下水评价范围确定为“以山脚线为界,评价面积约0.37km2”,未根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说明理由,地下水评价范围判定不满足导则要求。并且,报告对地下水影响分析中,未采用解析法或类比分析法进行地下水影响分析与评价,仅进行了定性描述,达不到相应评价级别要求。
2、缺少现有工程、改建工程及本项目的物料平衡核算及平衡图。
3、缺少地下水功能区划图。
4、“表7-18估算模式参数表”中土地利用类型为“针叶林”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有待进一步核实。
上述质量问题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九)项规定的情形。我局拟依据上述规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给予通报并进行失信记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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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