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就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4月28日下午3时
地点: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二、听证事项
听取社会各界对《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一)听证人申请范围: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江门市公民。
2、江门市内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4月7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申请方式:
1、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2、传真提交申请。
3、现场提交申请。
(四)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实填写的《听证会报名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文件)复印件,以及指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工作证复印件。报名人员应确认表格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如填写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取消报名资格。
四、听证代表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一)听证代表共18人,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专家学者2人、群众(或法人)14人(各市、区分别2人,其中企业代表不少于1名)。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由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群众代表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遴选产生,如申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则采取抽签方式产生;报名人数不足时,听证会将延期举行。
五、其它有关事项
我局将于听证会前20日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名单,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sthjj/)公布;并于听证会前10日将《听证会通知书》以及《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应确保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报名方式
蓬江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1号楼5楼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1508室;
联系人:纪玉娇,联系电话:0750-3291719;
邮箱:jmssthjjpjfj@jiangmen.gov.cn。
江海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江海区富民路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411室;
联系人:刘颖诗,联系电话:0750-3863642;
传真:0750-3861006,邮箱:859726276@qq.com。
新会区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新会区会城街道东门路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联系人:林海雪,联系电话︰0750-6109211;
传真:0750-6109015,邮箱:xhsthjfj@jiangmen.gov.cn。
台山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台山市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联系人:伍素琴,电话:5575915;
传真:5575916,邮箱:jmssthjjtsfj@jiangmen.gov.cn。
开平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联系人:张晓娉,联系电话:0750-2235822;
邮箱:kphbwkg@163.com。
鹤山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联系人:陈鉴钦,联系电话:0750-8907883;
传真:0750-8871212,邮箱: 943484855@ qq.com。
恩平市报名联系方式:
地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东华街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联系人:邓艺宁,联系电话:0750-7815708;
传真:0750-7815906,邮箱:549361929@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2、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
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听证会报名申请表
注:1.申请人参加听证会,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2.被确定作为听证会代表的,申请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附件2
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为江门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1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泽镇)、鹤山市(沙坪街道、龙口镇、桃源镇、雅瑶镇)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三)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