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县(市、区)在组织编制县级、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规划成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说明(报告),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开展审查报批工作,环境影响说明(报告)内容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见《通知》附件)。
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具体编制过程中,应及时启动规划环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评工作的指导,切实提升编制质量。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牵头组织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对环境影响说明(报告)内容的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专家开展技术评估,重点对编制内容规范性、对策措施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畅通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渠道,强化技术保障,协同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附件: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