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口岸提效降费工作,进一步落实降费减负,日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的通知》,主动公开我市减免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信息。
●本次减免内容包括对所有企业(个人)免征货物港务费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非财政留成部分的收取需符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
●对所有企业(个人)免征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公共统筹部分);
●对于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其中,货物港务费减免适用于经由江门市辖区范围内各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减免适用于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有资格收取该项费用的港口。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减免适用于经由江门市辖区范围河道、海道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