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启用新版《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0〕130号)要求,现将试行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0年 9月1日实施后,商务部将启用改版后的“全国汽车流通管理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和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改版后的管理系统对《回收证明》设置了两种打印模式:一是由企业用 A4 纸在管理系统上直接打印; 二是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印制多联式《回收证明》,发给企业在管理系统上套打。
二、广东省从 2020年9月1日起试行由企业用A4 纸在管理系统上直接打印《回收证明》的模式,试行期3个月。省商务厅将根据试行期间各市商务局、公安交管部门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下一步采取何种打印模式。此前印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江商务贸管2020037号附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jpg
江门市商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