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的精神,帮助受疫情影响文旅企业尽快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市税务局,从江门市出台的30条措施中筛选有关税务方面措施,编制措施使用指引,指导文旅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减免企业税费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3、减免标准及期限:酌情给予困难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或免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向办税服务厅受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也可直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平台提交申请。
二、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
3、减免标准及期限:酌情给予困难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或免税,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4、操作指引:
(1)申请材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向办税服务厅受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也可直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平台提交申请。
三、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一)定期定额户可根据实际受疫情影响程度,主动提交定额调整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3、期限:长期有效
4、操作指引:
①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申请表》和上传相关资料,发起定额调整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②办税服务厅办理,需现场提供《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对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停业的,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
3、期限:长期有效
4、操作指引:
(1)电子税务局办理,填写并网上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办理,需现场提供《停业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报送税务机关收存)(纳税人已实名制认证该项可取消报送)。
(3)办理停业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③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④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⑤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四、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销售额3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减免标准及期限: 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表中申报免税,无需另外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减免标准及期限:在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按50%征收,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申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操作指引: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六、对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①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②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期限:运输重点防控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表及附表中申报免税,无需另外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延期缴纳税款
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
①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②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期限:长期有效。
4、操作指引:
(1)延期申报:
①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填写并网上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免于报送纸质资料;
②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需现场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③注意事项:
A.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B.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或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D.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2)延期缴纳税款。
①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填写并网上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免于报送纸质资料;
②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需现场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③注意事项:
A.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B.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C.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D.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E.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减免标准及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4、操作指引:
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落实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详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3、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申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暂未收到相关名单,待省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名单后,将第一时间告知。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操作指引:
①企业所得税方面: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出申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②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一式四份)。
减免企业租金负担
一、各市(区)可采取适当措施,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房东)可给予鼓励支持。抗疫期间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1、咨询电话:12366
2、应具备条件:抗疫期间减免租金。
3、减免标准及期限:减免租金的期间,租金收入减少部分不征收房产税,长期有效。
4、操作指引:由纳税人自行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