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江门实际,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了《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30日。在征求意见期内,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
联系电话:0750-3361991 传真号码:0750- 3367964
电子邮箱:jmlyghk@126.com
通讯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102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法规科
邮政编码:529000
附件: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9月6日
江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闲置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第四条 创建全市“侨乡人家”民宿品牌。
鼓励各市(区)根据辖区文化旅游资源特色,在“侨乡人家”民宿品牌的统领下,创建各市(区)有代表性竞争性的特色品牌。
第五条 江门市全域旅游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区)应建立本地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当地民宿发展和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公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公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鼓励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八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游径、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鼓励民宿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达到相关条件的民宿,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民宿选址要求:
(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二)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十二条 民宿建筑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位于镇、街道(不包括县城镇)、村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三)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将住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住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辖区内的公安机关。
(二)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三)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五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一)民宿应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潮霉、无异味。
(二)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三)客房卫生间应有防潮通风措施,每天全面清理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
(四)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第十六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或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接入污水管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餐饮垃圾宜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 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四)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标明民宿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六)民宿登记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抄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功能分区以及安防设施位置变更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决定停业的,应在停业前提前30天到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治安防范职责:
(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服务规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二)接待人员应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三)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可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四)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特产,可为宾客做推荐。
(五)接待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六)接待人员应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七)晚间应有值班人员或电话。
(八)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邻里关系融洽。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聘请非家庭人员长期从业的,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侨乡文化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当地民宿名录。
第三十四条 各市(区)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市(区)旅游、治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应及时通报民宿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十七条 鼓励民宿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民宿注销登记。
(一)发生游客重大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六)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