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市普法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学法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及党内法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学法形式: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要结合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个人自学为主,注重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要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季度学法不少于1次。
(二)干部职工自学法律知识制度。干部职工要不断加强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学习内容,开展法律知识的自学,努力做到持之以恒,注重实效。
(三)全局集体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形式可采取举办讲座、集中观看法治宣传教育、保密知识、党建、党风廉政教育视频、组织在线学习等。
第六条建立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干部学法情况列入“述学”、“评学”、“考学”的内容,把干部职工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凡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拟提拔任用为副科级、科级干部的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采取集中、限时、开卷或闭卷笔试进行。试卷满分为100分,答卷时间90分钟,考试成绩分为合格(60分以上)和不合格(59分以下)两档。人事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法规科负责题库设计、试卷编制、阅卷评分。机关党委负责考试过程监督。
考试成绩在任前公布。对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八条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
第九条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在线学法考试,考试成绩和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凡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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