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体育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和年检前置审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市级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体育社团)的范围仅限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二章成立
第三条 成立市级体育社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能够体现公平、民主、自主、自治,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其宗旨必须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业务范围为推广开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我局正式开展运动项目;推广开展其他娱乐性、大众性、趣味性的体育项目由体育主管部门确定;属于江门市体育主管部门所主管业务范围。
(三)注册登记名称冠“江门市”“江门”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数量为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在本行业(项目)范围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且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广泛性。
(五)主要发起人、发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担任社团的首届负责人;奥运项目的社团法人代表、秘书长由体育行业专业水平强、影响力高、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成为会员。
(六)党政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市级体育社团兼任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系统干部在市级体育社团兼职的,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体育局干部体育社团组织兼职的通知》(粤体人〔2018〕77号)执行。
(七)不与已成立的市级体育社团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八)会员的分布范围具有地域广泛性,可将该项目的市(区)级协会(须上年度年检合格)吸纳发展成为团体会员。
(九)市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成立市级体育社团应当按照本指南和有关规定,在社团筹备阶段、成立登记阶段分别提出申请和递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筹备成立市级体育社团,应当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表格均可从“市登记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格)。
(一)申请书:5个以上(含5个)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联名签章的发起成立申请书,申请书需阐明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具备的代表性等情况。
(二)发起单位情况:5个以上(含5个)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简介。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单位简介、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良好经营记录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人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含个人履历、身份证明)。
(三)拟定章程: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团章程草案。
(四)拟定负责人员架构名单(社团领导需注明:姓名、性别、现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出具兼职的同意函。
(五)拟任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介绍拟任法人代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单位、职务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声明。
(六)拟任秘书长签名的专职承诺书(承诺不在其他社团兼任职务)。
(七)市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群众体育科收到申请成立市级体育社团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成立市级体育社团的必要性。
(二)是否符合本指南及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三)发起人、发起单位在本市、本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影响力。
(四)发起人、发起单位分布是否具有一定地域广泛性。
(五)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要求。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前置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前置审查流程图)
第八条 发起人向市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后把所有登记申报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三章变更
第九条社团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应当按市登记管理部门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登录市登记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下载表格,填报有关材料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前置审查。
(一)市级单项体育社团办理变更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征求局相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未经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前置审查成立登记的市级体育社团,需办理变更事项的,直接到市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章年检
第十一条 凡在检查年度12月31日前,经市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并认真执行年检前置审查初审制度。
第十二条每年3月31日前,市级体育社团需登录江门市社会组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http//jm.gdnpo.gov.cn),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材料(相关附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监事长签字、社会团体印章),按照市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市级体育社团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不通过的社团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团,将受到市登记管理部门通报或列入异常名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办理事项及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对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