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我局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总结执法经验和研究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成员5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执法监督科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执法一科、执法二科协管领导,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科。
委员会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参加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介绍。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1万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3、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公民个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方面执业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案件;
4、上级督办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5、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6、法律规定的其它适用于集体讨论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科报请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条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案件讨论应有专人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归档。
第八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提出并回避。
第九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4、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十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2、听取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意见;
3、委员会成员提问;
4、委员会成员表决;
5、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另行讨论。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如发现新的事实和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报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科报请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提交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禁止泄露委员会讨论内容、个人不同意见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