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关于《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4.《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四条。
第一至二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市级传承人的定义,明确市级传承人是长期在江门市居住或工作,承担市级非遗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个人或群体。
第三至四条,明确市级传承人的内涵和认定条件。明确市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两类传承人,个人传承人需满足爱国守法、熟练掌握核心技艺等5个条件,群体传承人需满足2人及以上、有5年以上传承经验等6个条件,并说明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申报市级传承人的特殊情形,但仅从事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
第五至十二条,明确市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明确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的流程,说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明确逐级审批、上报的认定工作制度。
第十三至十八条,明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档案管理责任、市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市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明确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参加教育培训等五项权利,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六项义务,明确由各县(市、区)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支持,并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评估传承人传承活动。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明确市级传承人资格的退出机制。明确市级传承人资格取消的六种情况,对丧失传承能力的突出贡献者取消补助、获得优抚,以及各县(市、区)上报去世、离开江门一年以上的传承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明确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四、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科
联系电话:0750-39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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