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31日
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传承人”),是指长期在江门市居住或工作且承担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市级传承人的个人或群体。
第三条 市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
(一)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个人,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传承人(个人):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有能力、有意愿持续开展传承工作;
3.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4.长期居住或工作在市级项目所在地。
5.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群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传承人(群体):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传承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熟练掌握同一项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知识与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3.传承群体原则上应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管理,或有隶属关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应与该项目申报所在地相同;
4.传承群体有5年以上团体传承经验,构成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核心成员相对固定,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传承群体在该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和熟知;
5.传承群体每个构成人员均需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并且能够对应申报地区同一个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有能力、有意愿以群体形式持续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培养团队后继人才;
6.传承群体构成人员最多不超过15人,应在申报时明确核心成员(可1—3人不等)和一般成员,指定1位传承群体负责人,并注明每位成员掌握哪一部分的核心技艺,每项核心技艺只允许1人代表;
同时符合市级传承人个人及群体申报条件的人员,既可以单独申报市级传承人,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传承人的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群体。
第四条 鼓励长期在江门市居住或工作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市级传承人。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不得认定为市级传承人。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市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个人或传承群体负责人提出市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市级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国籍、民族、从业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级项目保护单位属江门市级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推荐本单位项目的市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七条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规定组织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对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初评人选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传承人的推荐人选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建立市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依法获得政府提供的传承支持;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和推广;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项目保护单位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所在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给予支持。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定期对市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有市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对在世的市级传承人(个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后,取消市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传承人资格的。
第二十条 市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并把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列入“江门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取消其传承补助,鼓励地方给予其一定的优抚。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传承人或荣誉传承人去世或离开江门市一年以上的,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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