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3〕66号)的规定,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有关工作部署,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各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护士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1.处方管理办法
22.消毒管理办法
23.血站管理办法
2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9.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0.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星河路10号
(2)咨询电话:0750-3873865
(3)投诉电话:12345
(四)行政执法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权限及事项详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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