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征 收 界 限 |
计征倍数 |
城镇居民双方 征收金额(元) |
农村居民双方 征收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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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生 一 个 子 女 |
承认超生事实,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落实绝育措施并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
3 |
187,583.40 |
101,068.80 |
承认超生事实,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自觉落实绝育措施并签定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合同,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4 |
250,111.20 |
134,75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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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超生事实,经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认定超生事实的,落实绝育措施的 |
5 |
312,639.00 |
168,4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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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隐瞒超生事实,情节严重(或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坚持外逃超生),最后认定超生事实的 |
6 |
375,166.80 |
202,13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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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对实际收入“超过部分”加收1~2倍的社会抚养费;2、超生子女是双(多)胞胎的,以孩次计征(即逐个计征);3、再次超生,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按6倍征收;4、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子女数征收3~6倍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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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
2 |
125,055.60 |
67,37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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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子女数征收3倍至6倍的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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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
6~9 |
375,166.8 ~ 562,750.20 |
202,137.6 ~303,206.4 |
说明:
1.据蓬江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提供:2014年蓬江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263.9元,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为16,844.8元。
2.蓬江区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为31,263.9元;棠下、杜阮、荷塘等3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 收基数为16,844.8元。
3.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的规定,上述社会抚 养费征收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止,凡在上述时间超生或已超生而未作征收的对象均按上述标准执行,各镇、街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严格按照征收标准规定征收,不得擅 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