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
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对卫生监督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卫生许可、监督执法和专项抽检等信息。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应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或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授权机构负责公示,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公示的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形式以传统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各类卫生计生信息服务平台(短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公示栏、卫生计生部门文件、会议通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五条 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内容和期限如下:
(一)卫生许可类信息。
1.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包括各类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申请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该类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应当即时公示,并长期公示。
2.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包括许可事项名称、证号、地址、许可项目、日期、期限、审批结果等。该类信息应每月统计并更新公示,公示期限为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
3.卫生信誉度评级信息。包括名称、证号、地址、许可项目、日期、有效期限、卫生信誉度等级等。该类信息应每年统计并更新公示,公示期限为信誉度评级结果有效期内。
(二)监督执法类信息。
1.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等。该类信息应每月统计并更新公示,期限为一年。
2.取缔无证经营、非法行医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或被取缔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地址、违法行为等。该类信息应每月统计并更新公示,期限为一年。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记分原因、记分分值等。该类信息每三个月统计并更新公示,期限为记分周期内;
4.卫生监督“黑名单”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按照《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因违法行为严重、一年内多次受罚、存在多次有效投诉或违法行为屡犯不改等任何一种情况将纳入“黑名单”。该类信息应每月统计并更新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年,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
(三)专项抽检类信息,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要求进行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卫生监督信息。
第三章 公示审批程序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审批程序和审查机制,并指定专门科室对卫生监督公示的内容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各类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在审批结果形成后可直接公示;
(二)各类监督执法和专项抽检信息,由案件和专项抽检承办机构在完成相应的法定处理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拟定公示初稿(包括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和公示形式等)报卫生计生局相关科室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公示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项目
一、卫生许可类信息
医疗卫生类 |
项 目 |
公示内容 |
更新周期 |
公示期限 |
依 据 |
医疗卫生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申请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格式要求等 |
即时 |
长期 |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医疗机构设置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 |
受理设置申请5日前 |
《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医疗机构开业、变更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许可日期、医疗机构类别、许可有效期等 |
每月 |
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或注销许可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注销项目、注销日期(暂缓校验期)等 |
暂缓或注销后30日内 |
一年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许可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许可日期、许可有效期等 |
每月 |
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注销 |
单位名称、地址、注销项目、注销日期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许可日期、许可有效期等 |
每月 |
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 |
单位名称、地址、注销项目、注销日期等 |
每月 |
一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或注销 |
姓名、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许可项目) |
每月 |
长期 |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许可 |
姓名、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许可项目) |
每月 |
长期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注销 |
姓名、执业地点、注销项目 |
每月 |
长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执业护士、放射工作人员许可放射工作人员注销 |
姓名、执业地点、许可项目(注销项目) |
每月 |
长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公共场所类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申请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格式要求等 |
即时 |
长期 |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许可日期、许可有效期等 |
每月 |
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公共场所注销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注销项目、注销日期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分级 |
每年 |
有效期内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
生活饮用水类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证指南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申请方式、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格式要求等
|
长期 |
无限期 |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许可日期、许可有效期等 |
每月 |
一年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生活饮用水注销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注销项目、注销日期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二、监督执法类信息
|
项目 |
公示内容 |
更新周期 |
公示期限 |
依据 |
医疗卫生类 |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单位名称,违法情况、医疗机构类别、处罚依据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非法行医查处信息 |
非法行医人员姓名(机构名称)、违法地点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记分依据等 |
三个月 |
校验期内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严重违法医疗机构黑名单 |
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公共场所类 |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 |
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
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信息 |
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生活饮用水类 |
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案件 |
单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 |
每月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三、专项抽检类信息
|
项目 |
公示内容 |
更新周期 |
公示期限 |
依据 |
|
专项抽检类信息 |
按照国家、省和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计划或方案内容要求 |
专项结束后15日内 |
一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卫生监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