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
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公告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7】20号)的要求,我局需对市直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批复前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核。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拟就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欢迎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
一、审计目标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提高其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价和审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在“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促进管理、提高效能”等方面的作用。
二、审计原则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有关资料,实施全面核查等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报告项目的财务决算情况,具体如下:
1、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查明有关超支和超支原因,有无概算外项目和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情况存在。
3、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计算是否正确,移交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查明在建工程未能及时建成和交付使用的原因,并核实其投资额。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摊资的分摊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核算是否合法和合规。
5、核实结余资金(即库存物资、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合法和合规,查明物资积压和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
6、基建收入及处理是否合法和合规,核算是否真实和完整。
7、各种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审计程序及要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
1、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2、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有效的结算评审报告。对未经结算评审的,退回项目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后再办理决算。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3、审核批复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4、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1、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
2、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3、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4、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1)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2)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3)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4)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5)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5、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a.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b.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c.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8)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要点
1、审查工程项目立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工程项目有无控制制度,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有效的执行。
3、审查工程有无概、预算,工程成本的支出是否控制在此范围内。
4、审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合规;审查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切实保证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审查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是否到位、有效;是否存在白条支付及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建者个人现象;或者将建设资金出借给有关工程项目承包人,有无将收取的利息收入或其他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审查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查明是否存在着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有无随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搞计划外工程、虚列工程费用等情况。
5、对工程合同、勘察设计费合同、监理合同等经济合同进行核查。
6、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7、对涉及项目的所有经济合同、施工洽商、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甲供材料、咨询费、信息费、服务费、垫付款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8、根据经济合同的总价、已付款、未付款明细表,核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9、根据所有施工单位的名称、施工合同及支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核实涉及项目的各种往来款的确认情况的合法性。
10、对甲方供材料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与确认。
11、对偿还垫付款、替对方垫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核实。
12、审核固定资产明细,产权的真实合法性。
13、审核所有调账的原因及真实、合法性。
14、审查有无账外资产。
15、审查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查工程价款结算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管理费用发生的依据的真实、合法性;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借款利息发生依据的真实、合法性;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有无“账外账”等违纪情况。
16、审查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代扣和缴纳各种税、费。
17、审核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转移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8、审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四、报名条件及资质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报名条件及资质要求: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2、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且在江门市内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需提供人员资格证书及本单位近半年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
4、2015年1月1日以来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需提供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有效复印件;
5、曾参与政府专项审计或相类似审计项目;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单位黑名单。
以上2-4项内容需加盖公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名方式
有意参与的单位请把报名材料(一式五份)及联系方式送我局规划财务科(联系人:徐晓盈,电话:13923089035)。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团队简介
3、实施方案
4、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
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6日,截止后不再受理其他报名。
特此公告。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