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政科、宣教科和中医科科室职能调整
一、医政科职能
(一)原定职能: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药事、临床实验室、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医疗急救体系的有关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承担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医疗纠纷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指导做好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
(二)修订后的职能: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药事、临床实验室、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医疗急救体系的有关工作;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承担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医疗纠纷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指导做好卫生援外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征兵体检工作。
二、宣教科职能
(一)原定职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卫生计生宣传品的征订、发放和管理。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医学考试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修订后的职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卫生计生宣传品的征订、发放和管理。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涉及中医药方面,由中医科按职责办理);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医学考试以及卫生专业相关考试、职称评审等工作。
三、中医科职能(新增)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责任;承担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相关人才培养工作;加强中医药合理用药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指导中医药教学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医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