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粉尘涉爆企业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7月17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会同开平市应急管理局和塘口镇安监局对开平市良利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该企业加工销售胶合板、细木工板、饰面板、难燃胶合板、难燃细木工板、木制品、木材等,重要生产设备包括砂光机、除尘系统,属于粉尘涉爆企业,执法人员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开展检查。
企业除尘系统使用沉降室除尘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砂光机产生的粉尘违规使用沉降室除尘,现场积尘严重;连接砂光机的除尘管道未安装火花探测报警和熄火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除尘系统风机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电机)未采用防爆型设备;锅炉房除尘系统除尘器未采用任何控爆措施;锅炉房除尘系统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管理制度,均属于重大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除尘系统风机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电机)未采用防爆型设备,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粉尘涉爆企业应该知道以下内容: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十项重大隐患: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