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需求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灾减灾和航空应急救援能力,拟在我市重点区域部署固定式无人机,实现24小时无人机自主巡护。
二、建设内容
(一)购买4套固定式无人机(含无人值守机场)。每套设备包含以下内容:无人值守机场×1,无人机×1,512G高速储存卡×1,静音桨叶(对)×2,电池×1,4G增强图传模块×3,喊话探照一体设备×1,30GB/月流量卡(使用期为1年)×3。
(二)安装调试服务(可选):包含部署方案规划,勘察选址,完成站点的遮挡情况及卫星质量勘探,电源网络接入,基础环境搭建,底座施工,土建施工,接电接网布线,管线敷设,接地电阻,设备安装运输,设备固定,电线、网线、地线连接,网络、备降点、位置标定部署服务,飞行测试服务。安装部署的人力、交通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收取。(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承诺函)
(三)无人机终端须通过标准化数据传输协议,与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现有无人机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终端需具备实时视频图像、定位坐标、飞行状态等数据实时回传;中标供应商须在供货实施阶段完成与采购人现有管理系统的对接测试,确保数据互通;投标人所投无人机整套产品必须兼容搭配无人值守机场正常使用。(投标人须提供加盖公章承诺函)。
(四)设备参数要求如下:
(五)项目金额
本项目采购合计总额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4万元。
(六)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设备配送和测试,项目验收后提供不小于1年的质保期。
(七)付款方式
预付款:签订合同后,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资料,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
验收款:产品通过最终验收后,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资料,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总额的50%尾款。
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如涉及变更,项目最终支付金额以变更后最终结算金额为准。
三、供应商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资格凭证。
(三)不得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江门”(http://xyjm.jiangmen.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信用中国和信用江门的截图信息,否则视为该项资质不通过。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
四、投标要求
(一)报价要求
本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含税)为人民币伍拾万肆仟元整,供应商报价时需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明细表,报价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二)资料提交要求
投标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本次投标有关资料。
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6年8月12日前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咨询详细情况并提交报价资料,报价截止时间为2026年8 月12日下午5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江门市农林东路23号应急指挥科。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供应商须按本公告附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本公告未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
2.本次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被接受。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其报价均包括标的货物、其他附件、安装、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资料、质保期等相关的全部费用。
4.供应商如对本招标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我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我方提出的采购需求。
(二)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六、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附表)确认采购项目的中标人,请投标人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投标资料并报价,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无效。
七、其他事项
(一)本招标公告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二)投标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或经评审没有合格供应商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和发布公告。
(三)招标人向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报价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联系方式
如供应商有疑问,请于2026年8月12日前将疑问内容以电话方式联络本单位,联系电话:0750-3279882。
如对采购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反映或者投诉,可联系我局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750-327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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