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图解链接:图解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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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20年6月,市政府印发《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府函〔2020〕86号),至今已实施4年多。202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健全江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构建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原有预案。
二、目标任务:
(一)适应应急管理发展新要求的需要。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灾减灾救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妥善做好灾后救助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有必要通过修订《预案》来贯彻落实。
(二)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随着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职能的优化,我市需参照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同时,对照上级预案,需要增加相关成员单位,并且通过修订预案,对市级层面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作相应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挥协调。
(三)适应新形势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为适应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的灾害应对新模式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灾种专项应急预案的协同衔接,以及与省、县(市、区)应急响应的协调联动。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救助工作。
重点内容:
(一)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并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成员单位以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作出规定。
(二)明确灾害救助准备阶段工作要求,包括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共享、灾情预评估、提前采取灾害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灾情信息报告、发布方面的职责,包括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四)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将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明确了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具体响应措施,以及多灾种响应联动、响应终止等工作机制。
(五)对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生活救助等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装备和设施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科技保障、联动保障、宣传和培训等内容。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灾害应急救助。各单位根据灾情形势,依职责做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基础设施(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抢险抢修、维护受灾地区基本社会秩序、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等救灾工作。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及时解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四)冬春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衣被等物资,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五、主要修订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优化响应条件。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结合近年来自然灾害影响及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应急响应条件,实现早响应、早救助。
(二)进一步明确响应程序。明确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提出启动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由市减灾委名义统一印发。
(三)进一步细化响应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各部门、各层级、各阶段的工作措施,例如针对市Ⅰ级应急响应,明确了灾情统计、款物下拨、力量投入、群众安置、秩序恢复、设施抢修等14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明确市减灾委牵头抓总、综合统筹、指导督促作用,明确市减灾办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协同衔接。新增多灾种联动响应机制,加强与省、县(市、区)的上下衔接。
(六)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规范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程序、内容范畴、时限要求、报送频率;明确会商研判、预警预报、应急值守、物资准备、实地指导、情况通报等重点环节工作要求;规范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各类救助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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