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江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一、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制定《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确保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衔接。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0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体系。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多重措施,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服务管理、附则等内容组成。
(一)医疗救助对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与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2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易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上述医疗救助对象均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均不低于8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均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8万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三)服务管理方面。一是《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750-399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