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要求,着眼建立筹资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做到应收能收,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应保尽保。一是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要求。逐步降低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17年由原来的6.5%下调至6.0%,2018年下调至5.8%,从2019年起下调至5.5%。二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至450元,2018年起进一步提高至490元。三是提高普通门诊待遇。从2017年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增加一个普通门诊选点,可同时选择一家基层和一家非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个门诊定额标准,最高基金支付比例达7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合计达为1080元。2018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7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提高至180元,2019年进一步提高至240元。四是提高特定病种门诊待遇。一类特定病种增加至5种,按住院方式进行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将二类特定病种门诊一档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每月2500元。五是提高住院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2017年下半年提高至78%,2018年起提高至80%。城乡居民住院(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44万元,职工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3万元提高至64万元。
(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