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政协江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0115号提案《关于加大引入民间资本,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养老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设置为医疗机构。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548号)规定,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各医养结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家庭病床、老年病区管理。为规范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医保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江人社发〔2018〕465号)等文件精神,对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医保准入条件、配置要求、建床撤床程序、结算管理、经办管理、协议管理、结算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三)配合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卫〔2016〕416号)的规定,目前我市签约服务费试行“按签约人数每月10元” 的标准,即签约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按3.5:3.5:3的比例负担。签约居民在家庭医生处就诊享受减免一般诊疗费部分优惠政策;签约居民从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时,取消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条件的签约居民,从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签约家庭医生处开设家庭病床,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对象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药品种类、数量等优惠政策。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