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根据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7003号人大建议,结合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就7003号人大建议《关于提升养老照护服务水平的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建立由社会保障系统来支付老年人长期医疗护理及康复有关费用的健康保障制度”的建议
长期护理保险是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我国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其中我省广州市纳入了试点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群,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经过数年发展,全国试点城市逐步增加到35个,但我省仍仅有广州市纳入试点。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进一步增加14个市(州、区)为试点城市,并强调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我省仍没有新增加城市纳入试点。建议当前我市以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医养结合补充保险项目为主,使群众尤其是政府兜底保障的特殊困难群体减轻医疗、护理负担,得到更好的养老照护服务,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江门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二、关于“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康复机构应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建议
一是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安宁疗护中心和护理院均可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各医养结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符合条件的居家老人可按规定申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待遇,由医疗机构在家庭设置病床治疗的条件下,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在患者家庭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病床,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发生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关于“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
根据《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已按规定将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3号)等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项目,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按照省的要求执行统一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保障参保人康复医疗待遇。
四、关于“对实在交不起医保费用的困难老年居民,政府应该兜底帮助所有老年人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建议
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老年居民,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免缴费。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