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
根据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7070号人大建议,结合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就7070号人大建议《关于提升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的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困境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残疾儿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免缴费。
二、保障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将“儿童孤独症”和“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符合条件的参保残疾儿童可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特定病种认定,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二是符合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儿童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70%,基金赔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残疾儿童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下降80%,基金赔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残疾儿童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三、落实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 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将运动疗法和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
四、稳步提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水平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医疗救助比例为9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2万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为80%,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比例为70%,上述人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二是对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负医疗费用80%的二次救助,二次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三是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