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016号人大建议,结合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就1016号人大建议《关于鼓励生育的建议》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按规定扩大生育保险保障覆盖面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除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等,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扩大了生育保险保障覆盖面,让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减轻生育经济负担。
二、保障孕产妇生育保险待遇权益
一是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覆盖参保职工包括产前检查到分娩住院整个孕产期。二是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维护女职工生育前后就业的合法权益。三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孕产妇享受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规定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费用低于500元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四是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提高参保人享受待遇便利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贯彻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减轻女性生育经济压力,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和就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实做细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实现“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为群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便利。三是加大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对生育保障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8日